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戒毒管理制度(2022年),供大家参考。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概述
第一条 为保障服务对象、工作站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工作站目标实现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工作站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 工作站安全管理实行禁毒专干总负责制。负责处理所有与安全相关的事宜。
第四条 工作站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和人员培训等,以保障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工作站员工均需要自觉学习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安全问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并在工作开展前向服务使用者作具体说明。
第六条 工作站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安全考试,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服务使用者及其他相关人员、部门或组织可就安全问题向工作站提出意见或建议,工作站将视情况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二)场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工作站致力于确保所有来访者均能够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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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作站员工有义务遵守场室安全规定,以安全的方法行事,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确保场室安全。
第十条 工作站在场室内悬挂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服务使用者知悉。
第十一条 使用场室前,必须按照规定登记,并检查室内的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可能影响场室安全的物品带入场室。
第十三条 工作站购买场地保险,并制定场地安全计划。
第十四条 场地内配备安全提示和指引、合格的消防设备、急救药箱等,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场地内门、窗、安全通道等均安全,确保有需要时能顺利开启。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工作站设备安全状况,妥善保养及维修有关设备,并训练员工和服务使用者合理使用这些设备。
第十七条 定期检讨和修订安全政策及程序,安排员工接受安全政策及程序的训练。
第十八条 形成文件记录,并定期检讨有关档案,以确定潜在危险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应急情况,服务使用者及其他人员应在员工的指引下做出具体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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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禁毒专干。
(三)财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经审批的有偿服务外,工作站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涉及有偿服务或其他需自费的服务,工作站员工事先需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得到服务对象已知悉的反馈。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站场室内发现的服务对象遗失财物,工作站将代为保管并努力寻找失主;若三个月内无人认领,将视为主动放弃财物。
(四)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员工需要做好个人卫生、公众环境卫生的维护。
保持个人良好的精神状态、仪态及衣着,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保持办公场室的清洁卫生,爱护办公设施。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建立完善的卫生值日、清扫制度,并定期开展卫生扫除。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员工使用场室时,需做好场室内的清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卫生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时,予以即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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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场室内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省市相关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内容应涉及知识普及、实务操作及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工作站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防患于未然。
(六)服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站定期开展服务安全培训,所有员工每年至少参与两次。
第三十三条 工作站员工须知悉服务安全守则内容,并具有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十四条 工作站不定期开展服务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服务中存在的隐患。
第三十五条 工作站员工亦须开展服务自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禁毒专干。
第三十六条 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工作站提交外出活动方案,除活动内容外,亦需包括安全方面的预案等。
负责员工需要提前做好安全预案,并现场勘察场地,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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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服务对象需有监护人陪同,禁止其单独参与户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按照适当的人手比例安排人员,并明确责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留意天气变化,并做好应变。
第四十条 购买意外保险,并明晰责任。
第四十一条 留意参与者的健康状况,避免其参与超过身体负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注意出行时的交通安全,做好参与者的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做好防止走失的安全培训,并制定紧急应对措施。
(七)家访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家访前,应预先收集资料,评估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需要,以决定是否适合家访以及采取何种家访形式。
如服务对象曾有下列行为,家访时应提高警觉,确保工作安全。
曾有自杀/谋杀的倾向;
曾滥用药物;
曾有妄想被迫害的精神分裂症征状;
未遵医嘱服用精神科药物或不肯服药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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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犯罪纪录,特别是与暴力有关的罪行;
曾有纵火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员工以自身安全为首要考虑;
第四十六条 如服务对象有潜在暴力倾向,须尽量避免家访,而应安排在办公室接见;
第四十七条 在办公室接见有潜在暴力倾向的服务对象前,应知会工作伙伴,以确保有所需的人力支援;
第四十八条 接见室内应备有警报器,以保障员工安全;
第四十九条 如必须探访有潜在暴力倾向的服务对象,家访前须知会禁毒专干,并讨论是否需与工作伙伴同往;
第五十条 进行家访时必须特别小心,并知会其他员工预计回程时间;
第五十一条 如进行家访的同工在预计时间尚未返回工作站,则工作站须作出跟进,以确保其安全
第五十二条 应在家访前与服务对象约好时间,如首次面见服务对象,或是怀疑服务对象有精神病或暴力倾向,则最好安排其家人同在;
第五十三条 禁止女性员工单独探访男性独居服务对象,及男性员工单独探访女性独居服务对象。
第五十四条 家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说明来意,保持礼貌及专业态度;
携带工作证,以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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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移动电话,以便有需要时尽快求援;
衣着适宜,避免穿戴手饰或携带其他贵重物品;
注意家居环境及潜在的危险性;
抵达现场后,应立即在服务对象知悉的情况下致电工作站;
尽量坐近安全的地方,如近门口,并留意大门之上锁方法;
与服务对象倾谈时宜保持距离以免引起任何误会;
出发家访前应留意天气报告,如天气恶劣或是雷暴警告等都不适宜家访;
出发前留意家访附近环境安全及交通情况;
家访时不宜随便作出承诺或有任何金钱来往;
家访时不可以收纳任何形式的礼物和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