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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澳门凯发

时间:2022-08-05 15:50:04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供大家参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xx 市纪委高度重视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落实和运用,把实践“四种形态”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和纪委工作中。

 一、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通过实践,xx 市各级党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落实“纪法分开”要求有差距。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二)存在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制度中,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三)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存在偏差,很多时候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在处置方式上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四)乡镇纪律审查工作比较薄弱。十八大以来,县乡纪委纪律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消除了自办案件空白乡镇,但部分乡镇纪委无论在专职人员配置和纪律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

 (五)人员配置和队伍素质仍亟待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均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时效性。有的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六)队伍思想观念亟待转变。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部分纪检干部还不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习惯于老一套老做法;对实践“四种形态”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能力不足,找不到平衡点;对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严明纪律、挺纪在前认识模糊,对“宽严相济”拿捏不好分寸;少数纪检干部担当意识不强,不愿瞪眼黑脸,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有畏难逃避心理。

 (七)党委党组主责意识还需加强。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委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八)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仍需转变。少数党员干部由于对“四种形态”认识不足,认为党组织的提醒教育和纪委的谈话函询是“无事找事”,甚至是“无事生非”;有的认为“四种形态”既要体现全面从严,又要体现“治病救人”自由裁量度过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问题和不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和惯性思维作用仍然没用彻底消除,转变观念、方式的自身意愿和动力不足;二是少数

 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淡薄,认为党委管的是“大事”,“四种形态”完全是纪委的事,出了问题直接推给纪委了事;三是办案安全压力大,办案人员担心出安全事故,有畏难情绪,客观上给落实“四种形态”形成阻力;四是少数党组织党性观念淡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查找问题浮在表面,批评与自我批评敷衍了事,没有起到红脸出汗、提醒帮助效果;五是少数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改过机会认识不足,“不领情、不思过”的情况仍然存在;六是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亟待加强,在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之间如何拿捏把握,运用好纪律戒尺,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素质。

 三、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实践“四种形态”,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深度实践。

 (一)筑牢第一道防线,在管住全体上下功夫。一要做好日常基础工作,及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教育,防止第一种形态向后三种形态演变。二要勇于担当,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担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早解决。三要转变工作方式,盯大事的同时更加注重落细落小,防止“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四要把开展主体责任提醒谈话抓牢抓实,继续向纵深推进,向基层延伸,实现提醒谈话“全覆盖”。五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管少数向管全面推进,要充分体现全面从严要求,既要防止后一种形态前移,也要防止前一种形态向后演变。

 (二)加强实践和交流,提升队伍素质。一要加强经验交流,相互借鉴,用更好的方式方法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二要配强配齐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总承包”制打好基础。三要加大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强化学习教育,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四种形态”,在政策水平和谈话技巧上不断提升,在线索研判上认真研究好处置方式,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能力。

 (三)持续深化“三转”,实践好“四种形态”。一要提升办案质量。按照问题线索处置原则,进行统一管理,结合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落实好纪法衔接工作,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线索放在首位,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二要加强谈话函询。既要突出抓早抓小,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的制度。又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对谈话函询后是否在本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要加强跟踪监督,提高谈话函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要加强纪律审查。要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将违反“六项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

 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充分发挥纪委监委会合署办公的优势作用,既要坚持“纪法分开”,又要做好“纪法衔接”。

 (四)及时传导压力,把实践“四种形态”向基层延伸。一要落实监督责任,结合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抓手,层层传导压力,把任务分解下去,把压力传导到县乡村。二要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三要建立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问责制度,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坚决追究当地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四要推动信访举报工作重心下移,努力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五)坚持全面从严,处理好“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第一道关口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要真正把主体责任扛起来,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切实担负起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责任。二要处理好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的关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握准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必须在政策把握、总体平衡、程序把关、历史连续等方面进

 行综合协调,既做好咬耳扯袖的提醒工作,又要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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